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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来源:pzhbus | 作者:攀枝花公交 | 发布时间:2012-01-29 | 栏目:公交优先 |

攀府发〔200726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是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为居民提供经济、便捷、安全、舒适的出行条件,符合我市的城市发展和交通发展战略。为促进我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和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以及省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先发展全市城市公共交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政府的重要职责
      攀枝花市作为一座典型的内陆山地城市,由于受地形条件限制,城市沿江组团,布局分散,东西南北距离很长,城区空间狭小,道路资源少,加之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城市交通拥堵和群众出行不便的问题日益突出。目前,我市城市公共交通覆盖率较低,覆盖深度和密度不足,缺少换乘枢纽,乘坐不太方便,舒适性也较差,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已势在必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提高我市城市交通资源利用效率、解决城市交通拥堵和出行难的重要手段,是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城市民生问题、提高城市形象的重要举措和政府的重要职责。
      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必须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高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履行职责,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财政安排优先、税费扶持优先、土地配置优先”和“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制定和实施好我市城市“公交优先”的政策措施,形成合力,狠抓落实。
      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城市公共交通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的方针,树立“公交优先”就是“人民大众优先”的理念,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政策扶持,有序竞争、协调发展”的原则,切实抓好我市公共交通工作,促进公共交通事业良性发展,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二)主要目标。“十一五”期间,基本确立国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在城市公共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城市建城区达到国有公共汽车万人拥有量11标台以上,出行分担率20%以上,平均运营速度在20千米/小时以上,准点率90%以上,两点间换乘不超过两次,服务合格率不低于95%,车辆进场率达到90%。到2015年,形成以大型快速空调公交车为骨干,社区空调巴士公交车为支撑,出租汽车为补充,合理匹配、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共交通系统。
      三、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任务
     (一)完善公共交通规划。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和土地配置模式。在科学编制《攀枝花市公共交通规划(2006~2020)》的基础上,以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为核心,科学编制实施计划,并动态、适时进行规划修编,同时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和纠正违反规划、侵占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及其建设用地的行为,保障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需要。
     (二)加快公共交通场站建设。公共交通场站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方式,以政府投资为主,建立相应的用地保障制度,积极推动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设施建设,确保规划落实到位、资金投入到位。“十一五”期间,基本完成东区炳草岗、大渡口、小攀枝花,西区陶家渡、大水井,仁和区路歇桥、攀枝花火车站等公交换乘枢纽场站的建设。在条件成熟的路段逐步将一批停靠站改建成深港湾、宽港湾式路外停靠站,并配套完善候车亭、站台、中英文标识站牌、电子站牌、交通地图等设施。
      新建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城市开发建设项目或旧城改造时,规划建设部门要按照规划要求确定公共交通场站建设主体,并牵头组织交通、公安交警、城管等相关部门共同对项目进行规划审批和建设验收,对未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交场站、停靠站点等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和验收,确保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已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场站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三)优化公共交通线网系统。构建由公共交通客运线路为主体的城市公共交通骨架网,加快建设和完善城市社区空调巴士线网,发展跨站式快速线网,加快支线线网建设,用3~5年的时间初步形成布局科学、结构合理、干支协调、宽覆盖、高效率的公共交通线网系统。
     (四)调整公共交通车辆结构。加大国有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投入,加快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技术升级,增加大容量、低地板、电子化、空调化、环保节能、造型美观、乘坐舒适的中高档车型,加速淘汰老旧车型。  “十一五”  期间,通过政府补贴和企业贷款等方式,更新城市公共交通车辆200标台、新增城市公共交通车辆160标台,使国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营运车辆保有量达到638标台。
     (五)改善公共交通车辆通行条件。城市交通组织和路权分配要注重公交畅通、快速、准点和有利于缩短市民出行时间,在具备条件的路段设立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专用车道;在具备条件的道路交叉口给予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优先通行权。
     (六)加强对公共交通市场和公交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依据城市公共交通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规范性文件,遵循“公平公正、规模经营、有序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运行规则,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在运营安全、服务质量、服务装备、服务标准、车身广告和公共义务等方面的监管和考核,促进整个城市公共交通系统营运安全、服务质量的全面提升;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市场秩序管理,禁止以挂靠、承包、收取保证金等方式经营公共交通线路;进一步规范公交市场经营主体,巩固国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主导城市公交、规模经营的城市公共交通市场格局。
     (七)加强“公交优先”宣传。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离不开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原则上每年的9月16日至22日应开展城市公共交通宣传周及无车日活动,广泛宣传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意义,使“公交优先”理念深入人心,成为社会共识,引导公众把公交作为首选的出行方式。
      四、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
     (一)加大城市公共交通的投入。城市公共交通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城市公共交通的投入应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车站及后方设施建设、公共交通科技进步所需资金,市政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国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更新和新增车辆,市财政给予必要补助;国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因其他发展所需资金,报请政府批准后,采取企业还本财政贴息的方式向银行贷款予以解决。
     (二)城市公共交通供地政策。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要纳入城市总规和土地利用规划,预留用地规模。对符合国土资源部门《划拨用地目录》的车辆停车场、首末站(总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场站(整流站)、车辆保养场等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划拨。对事实上已经形成且不需要进行布局调整的公共交通场站,目前还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应划拨给国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
     (三)城市公共交通税费政策。国有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养路费、车辆通行费。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车站及后方设施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开挖占道费、绿地占用费。
    (四)完善国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经济补偿制度。国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有责任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和政府指令性任务,对其承担的社会公益性服务和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经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后,由市政府定期进行专项经济补偿。
    (五)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低票价的补贴机制。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是城市交通的主要载体,必须实行低票价。城市公共交通要充分发挥客运价格的导向和杠杆作用,保持低成本和低票价优势,最大限度地吸引客流,提高公共交通工具的利用率。城市公共交通要按照《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考虑企业经营成本和普通群众承受能力,科学、合理地核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建立各种公共交通方式之间的合理比价关系,实现优势互补,提高整个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运行效率。建立和健全国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成本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由市财政部门牵头,审计、物价、国资、劳动和社会保障、交通等部门配合,每两年对国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因实行低票价政策造成的政策性亏损进行一次评估,报市政府审定后安排资金给予适当补贴。
      五、加强对国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管理和指导
      国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是城市公共交通的主体,肩负着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责任和义务,是政府发挥社会服务职能的有效载体。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积极关心和支持国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发展。市劳动保障部门、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关心国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职工的工作和生活,要积极指导国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建立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确保国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职工队伍的稳定。
      国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关要求,坚持以市场为导向,  坚持以机制创新和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为核心,全面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格推行“厂务公开”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成本核算体系,强化成本控制,提高资金利用率,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进一步增强企业自身投入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国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进一步抓好安全运营和优质服务工作,大力实施企业品牌战略,引领全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服务标准、服务水平的全面持续提升。
      六、加强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组织领导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部门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提高认识,各司其责,加强协调与合作,形成合力,针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各相关工作内容,制定具体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〇〇七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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