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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攀枝花市城市公共交通车乘坐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pzhbus | 作者:攀枝花公交 | 发布时间:2019-11-04 | 栏目:信息中心 |
《攀枝花市城市公共交通车乘坐管理办法》(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 第35号)于2000年10月15日发布实施至今,部份条款已不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求,为切实保障乘客和公交客运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局根据相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攀枝花市实际,对《攀枝花市城市公共交通车乘坐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各相关企事业单位、广大市民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12月3日24:00时前发送至QQ邮箱:545096024。联系人:姜义军,电话:0812-3326890。
注:《攀枝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对<攀枝花市城市公共交通车乘坐管理办法>修改说明》请在市交通运输局、公交总公司官网下载。
 附件:攀枝花市城市公共交通车乘坐管理办法(修订稿)
          
                                     攀枝花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11月4日
 
 
攀枝花市城市公共汽车乘坐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维护乘车秩序、保障乘客乘坐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是指在城市中供公众乘用,由公交客运企业开行的公共汽车。
凡乘坐城市公共汽车的乘客,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乘坐城市公共汽车的乘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乘车秩序。
第四条  城市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公共汽车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乘客必须遵守下列乘坐规定:
(一)乘客应当服从工作人员的引导,乘车须在站台或指定地点依次候车,不准在车行道上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依次登乘,不准强行上下、不得拥挤,不得翻越栅栏、抢上、爬窗、拦车、吊车、跳车;自觉遵守前门上、后门下的乘车秩序;
(二)赤膊者、醉酒者、无人陪护的行动不便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及无成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乘车;   
(三)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车,其他乘客应主动给他们让座;倡导持各类免费乘车卡人员错峰出行;
(四)乘车时,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窗外,不准躺卧、站立、蹬踏座椅、堆物占位;不准打闹、斗殴、不准自行开、关车门,不准损坏车辆设备、设施或者进行其他妨碍车辆行驶、停靠和乘客安全的行为;禁止跳车、撑伞等危及安全的行为;
(五)车厢内禁止吸烟、随地吐痰、兜售商品和散发广告,严禁在车厢内或者向车窗外扔掷杂物、垃圾;
(六)在车辆运行中,不得随意走动,不准进入驾驶部位和其他有碍安全部位,不准妨碍驾驶员正常操作;
(七)车辆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当服从司乘人员的安排或者换乘其他车辆;
(八)不得侮辱、刁难司乘人员及其他公交工作人员。
(九)不得在车上饮食、饮酒。严禁在车内乞讨、卖艺及其他影响车内清洁卫生的行为。
(十)严禁携带犬只等宠物(盲人携带的导盲犬除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卫生的动物乘车;
(十一)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等违禁物品以及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乘车;
(十二)乘客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对于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涉嫌携带违禁物品强行乘车的乘客,工作人员应当制止其乘车,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处理;
(十三) 乘客携带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占用座位和堵塞通道。
第六条  乘客必须遵守下列票务管理规定:
(一)乘车时,应主动按规定支付车费。乘坐无人售票车或分段计价无人售票车的乘客,应自备零钞,不设找补,展开钱币,按规定票价自觉投币入箱;
使用各类乘车卡或移动支付乘坐分段计价无人售票车的乘客,上车时,须立即刷卡、扫码,不得延迟;下车时,到站刷卡、扫码,不得提前; 需要票证进行报销的,在取票处自行撕取报销凭证;
(二)持免费乘车卡(证)乘车时,按相关规定刷卡或出示,接受和配合工作人员查验;不配合或拒绝工作人员查验卡(证)的,按未购票处理;
(三)到达票额规定的站点或者终点站后,应立即下车离开。越站乘坐或者随车返乘,须支付相应票款;不得妨碍乘车秩序;
(四)身高130厘米(含130厘米)以上的儿童必须购票。每一乘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30厘米的学龄前儿童乘坐车,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学生乘坐公共汽车时,须按规定购票;
(五)公交客运企业按规定为优待对象办理免费乘车卡,并提供乘车服务。
免费乘车卡持卡人须按公交客运企业规定的时间,凭相关有效证件进行年审,未经年审不予使用;
(六) 盲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费人群,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公共汽车,不能出示有效证件的,公交客运企业司乘人员或工作人员有权要求其按照普通乘客支付车费;
(七)盲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一级、二级)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车时,须主动告知司乘人员是否有陪护人员同乘,随行的一名陪护人员可免费乘坐同车次公共汽车;
(八)各类乘车卡不能正常使用时,须用其他方式主动支付车费;
(九)车费支付后,不予退款;
(十)每一乘客可以免费携带重量不超过10公斤的行李,超过重量的应购同程票1张;携带其他物品占据一人站立面积与空间的,应购同程票2张。
第七条  乘客在车内拾到其他乘客物品,应主动交司乘人员或站勤人员处理。
乘客在车内遗失物品,可向司乘人员求助。乘客认领遗失物品时,须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八条  各类免费乘车卡(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冒用、伪造、涂改免费乘车卡(证)乘车的,司乘人员应立即没收所持乘车卡(证),由经营城市公共汽车的单位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不支付车费、投假币或投币不足、越站乘坐的乘客,由经营城市公共汽车的单位按本次车全程票价给予5倍以下的补票处理。拒不配合的,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公共交通设备、设施损坏或者乘客、司乘人员财物损失、人身伤害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并由责任者据实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不听劝阻,无理取闹、扰乱公共交通秩序,危害行车安全和其他生命财产,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司乘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讲究文明礼貌搞好优质服务。乘客对司乘人员违反工作职责和违法的行为有权举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攀枝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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