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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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应对我国道路总里程、机动车及驾驶员人数、道路交通流量不断大幅攀升的现状,需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确保民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引,我们深入执行科学发展观,坚定树立以人为核心、安全优先的发展观念,始终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以预防事故、保障安全、确保交通顺畅为目标,将企业承担主体责任作为关键环节,全面强化对人员、车辆、道路及环境的安保管理与执法监督,推动交通安全社会管理模式的创新,构建起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管理新格局,有力地预防和坚决遏制重大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推动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持续改善,为经济社会发展及民众安全出行营造了优越的条件。
(二)基本原则。
安全至上,兼顾发展。在处理安全与速度、质量、效益之间的平衡时,我们始终将安全置于最优先的位置,强化整体规划,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与国家经济社会的整体发展同步,实现共同进步。
以预防为重,实施全面治理。对驾驶人员、车辆及运输企业实行严格的准入与安全管理,强化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深入进行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治,致力于解决那些对道路交通安全产生制约和影响的根本性问题,从而加固道路交通安全的基础。
确保责任到位,加大考核力度。全面执行企业主体职责、政府部门监管职责以及地方管理职责,完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责机制,强化监督指导和责任追溯,依照法律规定对事故责任进行严格追究。
以科技为支撑,以法治为保障,我们需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的应用,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体系,同时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依法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持续提升道路交通的科学管理和执法服务水平。
二、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三)对道路运输企业的运营规范进行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准入实施严格监管,对于新成立的运输企业,必须严格审查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的达标情况。增强道路运输企业在安全方面的主要责任,推动客运企业向规模化、公司化模式发展,并大力扶持形成集约化、网络化运作的货运行业领军企业。严禁客运车辆和危险品运输车辆进行挂靠经营。加强道路运输企业的诚信建设,将诚信评估的成绩与客运线路的招标投标、运力分配、保险费率及银行信贷等方面紧密联系,持续优化企业安全管理的奖惩机制。同时,倡导运输企业运用交通安全统筹等手段,增强行业间的互助合作,提升企业的风险抵御能力。
(四)企业需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构建。道路运输公司需构建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架构,提升安全班组的建设水平,严格遵循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增强对车辆与驾驶员的安全管理,不断增加道路交通安全资金投入,确保安全生产资金的充足和有效利用。构建专业的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制,完善客运以及危险品运输企业的安全评估机制,对于安全管理无序、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要求其暂停营业并进行整顿,若整改效果不达标,则依据规定撤销其相关资质。
(五)对长途客运及旅游客运实施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对客运线路的审批与监管要严格执行,强化对线路所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进行评估,科学规划营运线路、车型及运行时段,对超过1000公里的跨省长途客运线路和夜间运行时间实施严格把控,对现有的长途客运线路进行全面清理和整顿,对不符合标准的线路必须立即停止运营。积极营造环境,确保长途客运车辆在凌晨2点到5点间暂停运营,或实施接力运输。夜间行驶的客运车辆速度不得高于白天限速的80%,同时严格禁止在夜间通过不符合安全通行标准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在遭遇暴雨、浓雾等影响视线安全的恶劣天气时,可实施临时管理措施,暂停客运车辆的运行。提升旅游包车安全防护措施,须依照行驶距离严格执行对驾驶员的配备标准,分阶段实施线上申请及处理包车业务的制度,并坚决禁止发放无具体信息的旅游包车牌照。运输企业需主动营造适宜环境,严格执行长途客运驾驶员停车交接班、地面休息的规定,保证驾驶员每日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8小时,白天连续驾驶时长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时长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的时长不得少于20分钟。相关部门需强化监管力度,对违规超时、超速行驶的驾驶员及涉事企业依法实施严厉处罚。
(六)需强化对运输车辆的实时监控。应迅速着手制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的相关办法,并对此类车辆上卫星定位设备的安装与使用进行规范。对于旅游包车、三类及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以及校车,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安装并使用具备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设备;而卧铺客车则需额外安装车载视频监控系统。同时,我们也应鼓励农村地区的客运车辆安装并使用卫星定位设备。重型货车及半挂式牵引车在制造完成前必须配备卫星定位系统,并连接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平台。运输公司需承担安全监控的首要责任,切实对旗下车辆与驾驶员实施实时监控,保证卫星定位系统运行稳定、监控效果显著。对于违反规定使用或恶意破坏卫星定位系统的行为,必须对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
(七)需强化并优化驾驶人员培训及考核流程。对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规范进行细化和提升,严格执行考核流程,广泛运用科技手段进行评判和监控,增强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法律观念、文明素养以及实际道路驾驶操作技能的考核。在客运、货运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与考核中,应纳入复杂路况、恶劣气候、紧急状况下的应对与处理技巧,并对大中型客运、货运车辆驾驶人员进行夜间驾驶能力的考核。将大型客车驾驶员的培训纳入国家职业教育范畴,致力于缓解高素养客运驾驶员紧缺的现状。同时,实施交通事故中驾驶员培训质量及考试发证环节的责任追溯机制。
(八)必须对驾驶培训机构实施严格监管。强化对驾驶培训市场的调控力度,提升培训机构准入标准,依据其培训实力来决定招生规模,并严格执行教练员资质审核。同时,加强驾驶培训质量的监控,广泛运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确保培训教学大纲和学时的有效执行。定期公布驾驶人培训机构的培训效果、考试通过率,以及毕业生在交通中的违规行为和事故发生率等数据,这些信息将作为对其资质评定的重要依据。
强化对客货运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措施,严格把控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准入门槛,并加强其从业资格的审核和培训考核。同时,构建客货运驾驶员从业信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的共享体系,迅速推进信息查询平台的建设,并设立驾驶员不良记录的“黑名单”数据库。此外,还需对在本地区长期运营的异地客货运车辆及其驾驶员进行安全管理。强化对运输公司驾驶员选拔与管理的监督,对于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死亡且承担同等或更高责任者、累积交通违法记分达到12分者、存在酒后驾驶、超载20%以上、超速50%(在高速公路上超速20%以上)或在过去12个月内累积3次及以上超速违规记录的客运驾驶员,必须依法进行严厉处罚,并向相关企业通报要求解除其聘用关系。
四、加强车辆安全监管
提升汽车安全标准。出台健全的政策措施,促进汽车制造商的合并与整合,优化产品配置,激励生产安全、节能、环保型汽车,全面推动汽车标准化和轻量化进程,加速推进传统汽车的更新换代。积极推广使用封闭式货车替换开放式货车,迅速淘汰存在高安全风险的车型。加紧进行车辆安全技术的整理、完善和逐步提升,推动汽车制造商对车辆安全技术进行优化,并增设客运车辆的速度限制和货运车辆的载重限制等安全设施。同时,需大幅增强大中型客车及公交车车身结构的坚固性、座椅的固定强度、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等方面,以提升车辆的行驶稳定性和抗侧翻能力。此外,客运车辆的座椅应尽快全面配备安全带。
强化机动车安全管理措施,严格执行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监管、推行强制产品认证、规范注册登记流程、加强使用维修环节的监管以及完善报废制度。积极促进汽车制造商诚信体系的建设,强化对汽车产品的准入和生产一致性监管,对于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或与公告产品不符的车辆,将不予进行注册登记手续,并要求生产企业依照法律法规承担更换和退货的责任。严格禁止无资质企业从事电动汽车的生产与销售活动。同时,要执行并完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并增强对大型客车和货车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的力度。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资质认定和监管实施严格措施,依法对制造与销售拼装车辆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禁止拼装车辆及报废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强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及营运车辆全面性能检测,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及计量认证实施严格管理。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的非法生产、改装、拼装车辆,以及机动车产品存在的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并依法进行从重处罚。
(十二)加强电动自行车的安全管理。对电动自行车的国家生产强制标准进行修订和优化,重点强化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及使用环节的监管力度,严格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省级政府需出台电动自行车注册管理细则,质检机构需强化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的审核及国家强制标准的更新工作,工信部需对电动自行车生产实施严格行业监管,工商局需依照法规强化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督。对于违反规定、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必须依法要求其整改,并实施严厉处罚及公开揭露。公安部门需强化对电动自行车通行规则的监管,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在交通中的违规行为。地方政府应积极实施政策指导,分阶段妥善处理现有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相关问题。
五、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十三)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标准和制度进行优化。需迅速推进公路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以及安全性评估等方面的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的修订与完善,合理布置安全防护措施。同时,倡导各地在遵循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前提下,不断提升本地区公路安全设施的建设水平。严格执行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的“三同步”规定,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工程,在竣工(交付)验收阶段,必须邀请公安、安全监管部门等相关人员参与,进行严格的安全评估。若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则严禁通车运营。对于因交通设施不完善引发的严重交通事故,必须设定整改期限,并在整改完成之前,暂停该地区新增道路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
(十四)需强化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工作。地方政府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并按照既定计划,逐步、有序地提升和优化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在确保国省干线公路网等建设项目资金充足的前提下,需增强车辆购置税等资金对公路安保工程的投入,从而强化国省干线公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尤其是对于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多发区域,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安装隔离栅、防护栏、防撞墙等安全设施,并设置相应的标志和标线。提升公路与铁路、河道、码头交汇处的安全防护,尤其是对公铁立交和跨航道桥梁等关键路段。收费公路运营单位需强化公路维护工作,对存在安全设施缺失或损坏的情况,应迅速进行补充和修缮,保证公路及其配套设施始终保持优良的技术状态。同时,应积极推动公路灾害性天气预报及预警系统的构建,增强对暴雨、浓雾、团雾、冰雪等极端天气的预防和应对能力。
(十五)要大力推动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治工作。地方各级政府需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机制,确保治理措施和资金到位。针对不同隐患的严重性,实行省、市、县三级政府联合挂牌督办整改。对于未落实整改责任的,必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相关部门需加强交通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对事故频发区域和存在安全隐患的道路进行排查与确认,对桥梁、涵洞、隧道以及客运货运站点等潜在风险点进行全面梳理,建立管理档案,明确责任主体和整改期限,并加强对整改过程的全环节监督。同时,要切实强化对公路两侧农作物秸秆焚烧的监管力度,严格防范焚烧产生的烟雾对交通安全造成的影响。
六、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
(十六)加强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推动“平安畅通县市”及“平安农机”的创建工作,优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条件。严格执行县级政府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方面的主体责任,编制提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水平的方案,确保资金到位,增强建设和维护的力度。农村公路的修建与改造需同步增设安全设施,对于已建成的农村公路,应遵循“安全、高效、经济、实用”的标准,逐步提升和完善其安全设施。各级地方政府需协调城乡公共交通的进步,以城市公交的同等优惠政策来促进农村公共交通的发展,扩大农村客运服务的覆盖区域,致力于解决农村居民安全出行的问题。
(十七)需强化农村地区的交通安全管理。地方政府应着力构建农村交通安全组织架构,明确乡镇政府的安全监管职责,合理调整交警力量的分布,并提升乡镇层面的交通安全管理效能。同时,充分调动农村派出所、农机监理站、驾驶者协会以及村委会的职能,组建专业与兼职相结合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团队,以拓宽农村交通管理的覆盖范围。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监管体系,提升对农机安全监管部门的扶持力度,大力推广运用农机安全技术,并强化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管措施。
七、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
坚决打击各类道路交通违规行为。强化公路巡逻与管控措施,增强对客运、旅游包车以及危险品运输车辆等关键车辆的检查频次,对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货车违规占用车道行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整治,严格禁止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进行非法载人活动。依法强化校车安全管理措施,确保乘坐校车学生的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不断完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长效机制。此外,研究并推动将客运和货运车辆在严重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等方面的违法行为,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范畴,对相关驾驶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设立针对客运和货运车辆及其驾驶员重大交通违规行为的奖励举报机制,同时以车辆动态监控系统中记录的违规信息作为执法参考,定期进行审查,并依照法律进行严厉的处罚。积极推动文明交通示范公路的创建,强化对城市道路通行秩序的整治,规范机动车的行驶与停放行为,并对非机动车及行人的交通行为实施严格管理。
(十九)务必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果。加快构建高速公路全路段监控等智能化交通管理体系,深化科技和信息化手段在交通执法领域的运用,增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管控水平。融合交通管理力量与资源,构建跨部门、跨区域的联勤联动机制,实现监控信息等资源的有效共享。严格执行客运和货运车辆及其驾驶员在交通事故及交通违规方面的信息通报机制,全面开展交通违规记录在省际间的传递工作。同时,探讨并推进将公民的交通安全违规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政策以及职业资格审批等方面相联系。
(二十)需强化道路交通事故的紧急救援体系。地方政府需切实提升道路交通事故救援体系的建设质量,细化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活动。同时,需完善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的省、市、县三级联动救援机制,优化交通事故的急救通讯系统,增强救援队伍的实力,确保救援装备充足,进而提升救援工作的效率。地方政府需依照法律法规,迅速推进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体系的建设,同时,制定并不断优化具体的实施规则,以保证事故中受伤者的医疗救治工作得到妥善处理。
八、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设立交通安全教育宣传的持续机制。各地方政府需每年编制并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传方案,增加宣传资金投入,促使各相关部门与单位主动承担宣传职责与义务,确保交通安全教育宣传走向社会化和规范化。增强公益宣传的强度,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介应在关键版面、时段,通过新闻报道、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进行交通安全公益宣传。设立“全国交通安全日”,充分调动主管部门、汽车企业、行业协会、社区、学校和单位等各方面的宣传力量,全面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持续提升公众的交通法规遵守意识、安全防范意识和公共道德意识。
全面启动文明交通素质教育项目。大力推动“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的深入实施,广泛组织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覆盖农村、社区、企业、学校和家庭,推广实时和动态的交通安全教育以及在线服务。构建交通安全警示信息发布系统,强化对事故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举办交通安全文明驾驶人员评选,多措并举推动驾驶人员依法、安全、文明驾驶。始终秉持交通安全教育应从小抓起的理念,推动中小学将交通安全教育融入相关课程,并支持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开发专属的交通安全教育课程,从而筑牢全民交通安全素质的根基。
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培育。主动拓宽交通安全宣传途径,设立交通安全教育宣传中心,推出新颖的宣传教育手段,以校园、驾驶员培训学校、运输公司为核心,大力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规范及安全常识。积极促进交通安全教育网站及电视频道的建立,强化交通安全相关文学、文艺、影视作品的创作、征集与推广,努力构建全社会共同关注交通安全、全民积极参与文明交通的文化环境。
九、严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强化对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联合监督与管理。严格实行重大事故挂牌督办机制,完善并优化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以及跟踪整改落实的联合督办工作流程,确保各相关部门共同协作,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对道路交通安全奖惩制度进行研究和制定,对那些成效显著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发生特别重大的道路交通事故,或是年内发生3起或以上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况,省级政府需向国务院提交书面检查;若年内发生两起重大交通事故,或是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交通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与相关部门共同,及时约谈相关地方政府及部门负责人。
增强对事故责任的追责力度,探索并制定针对重大和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标准,优化不同区域间责任追究的协作机制,同时构建并完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公开发布体系。对于遭遇重大或以上级别事故,或六个月内发生两次较大或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公司,应依法要求其暂停营业并进行整顿;整顿完成后,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则可恢复运营,但客运公司三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线路,旅游公司三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若整顿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则应撤销其相关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要求其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于因道路交通事故需承担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将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惩处;若涉及犯罪行为,则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亦需依照法律和纪律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
十、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保障
地方政府应充分认识到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纳入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中。同时,应与经济建设的推进和社会发展同步进行部署、实施和评估,并确保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以及监督指导的加强。实施地方行政领导对道路交通安全负责的管理制度,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成为政府重点关注事项,并定期对安全状况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同时制定和落实关键工作计划。严格执行道路交通事故的总结与报告机制,要求省级政府于每年1月15日之前,向国务院提交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专项报告。
确保部门管理与监督职能得到有效执行。各相关机构需遵循“主管即负责、审批即负责”的原则,依法承担相应职责,切实执行监管义务,努力构建“权责相称、分工明确、协同共治、全面治理”的联动机制。必须严格执行责任评估,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领导干部业绩考核的关键部分,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全面评价的重要参考。
(二十八)需优化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体系。探索构建中央、地方、企业及社会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持续投入机制,持续拓宽道路交通安全资金保障渠道,促进相关财政、税收、信贷扶持政策的完善,增强政府在道路交通安全投入方面的引导与推动作用,并确保交警、运政、路政、农机监理等各项经费依照规定纳入政府预算。需依据道路长度、车辆数量增加等因素,适度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的构建,并优化交通警务的保障体系。地方政府需探讨并制定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发展的保障措施,确保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法站、执勤点等配套设施与高速公路的施工同步规划、同步启用,并提供资金支持。高速公路的建设和管理机构应主动提供便利,给予积极配合与支持。
国 务 院
201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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