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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冬季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禁行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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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冬季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禁行的

通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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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减少汽车尾气排放,有效提升市区空气质量,保障民众健康,同时增强道路通行效率,缓解交通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及《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2017洛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洛阳市2017年严格大气污染防治管控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市政府作出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市区内机动车实施尾号限行措施。通告如下:

一、限行禁行区域:

城市建成区范围界定如下:位于老310国道以南(不含该国道)、郭寨立交桥以北、二广高速公路以西(不含该高速)、宁洛高速公路以东(不含该高速)的区域。

伊滨区所涵盖的区域位于伊河之南,北至玄奘路但不包括该路本身,西至掘丁路但不包括该路,东至二广高速但不包括该高速。

老310国道小浪底专用线路口以东区域至定鼎路口这一路段,对货车实行禁行措施。若货车确实需要在此路段通行,则必须申领货车入市通行证,并按照规定的行驶时间和路线进行行驶。

二、限行禁行办法

限行车辆范围包括:所有挂有“豫C”牌照(包括临时牌照)的车辆,以及所有来自外地的进入限行区域的机动车辆(但不包括那些挂有新能源牌照的车辆)。

2、限行时间:每日早8时至19时。

限行措施依据车牌号码末尾的阿拉伯数字执行,若末尾为字母,则参照字母前最后一个数字;按照车牌尾号与日期的对应关系,依次实施交通管制。

车牌尾数为一和六的车辆,在12月6日、11日、16日、21日、26日以及31日这些日期内,将实施交通管制。

车牌尾数为2或7的车辆,在12月2日、7日、12日、17日、22日、27日这些特定日期内,将受到限行的规定。

车牌尾数为3或8的车辆,在12月3日、8日、13日、18日、23日、28日这些特定日期内,将受到交通管制。

车牌尾数分别为4和9的车辆,在12月4日、9日、14日、19日、24日及29日这些特定日期内,将受到交通管制,禁止通行。

车牌尾数末尾为5或0的车辆,在12月5日、10日、15日、20日、25日及30日这些特定日期内,将实施交通管制。

过境货车按照绕行线路行驶,不受尾号限行禁行规定限制。

三、下列车辆不受限制

执行任务时,军方使用的车辆、警方巡逻的车辆、消防部门使用的消防车辆、医疗救护的救护车辆、工程救援的工程救险车辆,以及负责道路保洁和降尘的专业作业车辆。

公共汽车以及客运出租车(不包括租赁车辆),以及座位数达到12座及以上的各类客车。

(三)两轮摩托车。

四、其他规定

对于违反机动车限行规定而搭载危急病人的车辆,在查清具体情况后,可以不进行处罚;而用于婚丧嫁娶的车辆,则可在前一天通过拨打“122”免费电话进行备案,并在备案的当天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同时严格禁止遮挡车牌。

持有市区通行证的货运车辆,除了需遵循2016年8月11日发布的《洛阳市公安局关于城市区货车限行和黄标车禁行的通告》的规定外,还必须执行本规定的各项要求。然而,运输民生必需品如煤炭、电力、油气以及新鲜水产和蔬菜的货运车辆,则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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