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禁行清单及违规依据表格:经费管理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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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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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禁行清单及违规依据表格:
分类
禁行行为
违规依据
经费管理
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针对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遏制中秋国庆节日期间公款送礼等不良风气的专项通知》(中纪发〔2013〕7号)
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严禁使用公款购置、制作及派发贺岁卡片及其他类似物品的通告》(中纪发〔2013〕8号)
禁止使用公共资金购置并赠送烟花、爆竹、烟草、酒精、花卉以及各类食品等节日礼品(慰问有困难的群众和职工的情况除外)。
《针对严禁在元旦和春节期间使用公款购置及赠送烟花、爆竹等节日礼品的规范性文件》(中纪发〔2013〕9号)
依照法律规定获取的所有收入,需按照规定计入相关单位的财务账簿进行核算,且严格禁止将这些收入违规划转至机关下属的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的账户进行使用。
《党政机关严格执行节约制度,坚决抵制浪费行为的规定》(中发〔2013〕第13号)第七条第二项
支出不得超出预算范围,亦不得在没有预算的情况下进行,同时禁止虚构支出项目、挪用或非法提取预算资金。
《关于党政机关严格实施节约和抵制浪费的条例》(中发〔2013〕第13号)第八条第一款
公务接待
不得动用公共资金进行奢华餐饮或举办与公务不相关的宴会;不得利用公款组织旅游、健身以及奢侈的娱乐活动。
《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中纪发〔2013〕7号)
严禁不同地区部门之间进行非必要的学习交流与考察调研活动,严格禁止擅自违反相关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或举办各类活动。
2013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五条
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2013年颁布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第七条明确规定;而到了2024年,该规定依旧适用。
严禁使用公共资金来承担本应个人承担的费用;严禁将休假、探亲、旅游等私人活动纳入国家公务接待的范畴。
2013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六条
会议活动
会议费用的预算需具体到每个会议项目,执行过程中不得超出既定范围。同时,会议费用应被包含在部门整体预算之中,并需单独列出。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的规定》(编号财行〔2016〕214)中的第五款
二、三、四类会议的持续时间均不可超过一个半工作日;而对于传达和布置性质的会议,其会期则不能超过一个工作日。在会议的签到和退场环节,一、二、三类会议的总时长合计不能超过一个半工作日,而四类会议的总时长合计则不能超过一个工作日。
《针对〈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规范〉的补充性文件》(编号财行〔2023〕86)中的第二项规定,
二类会议的与会者数量应限制在300名以内,工作人员数量应不超过代表人数的15%;三类会议的与会者上限为150名,工作人员占比不得高于代表人数的10%;至于四类会议,与会者人数需根据会议内容来定,通常不应超过50人。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第五条
公务出差
出差人员需按照既定等级选择相应的交通工具。若未依照规定等级选择,超出部分的费用需由个人自行承担。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的规定》(编号财行〔2013〕531)中的第七条第三项
出差人员需在与其职位等级相匹配的住宿费用标准范围内挑选,确保所住宾馆既安全又经济,同时还要方便快捷。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规范》(编号财行〔2013〕531)中的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中央和国家机关出差费用管理规定》(编号财行〔2013〕531)中的第十六条
临时出国
不得超出预算范围派遣访问团队,亦不得在没有预算的情况下进行安排。若确实存在特殊需求,需依照既定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关于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管理规定》(编号财行〔2013〕516号)中的第四条第二款内容。
严禁因个人原因制造事端,不得组织以关照为主、缺乏实质内容的常规访问,亦不得安排旨在考察的出行。
《关于公派出国临时经费的管理规定》(编号财行〔2013〕516号)中的第五条第二部分内容。
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企事业单位资助,亦不得将出访费用强加或转移给同级别机关、下属机构、企业、海外分支机构等。
《关于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编号:财行〔2013〕516号)的第六条第二项
公务用车改革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2014年发布的《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意见》中的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以及2017年实行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范》的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内容。
执法执勤车辆的使用需严格控制,仅限于前线执法和执勤岗位,而机关内部管理、后勤服务岗位,以及机关下辖的事业单位均不得配备此类车辆。
2014年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第四条的第一项内容,以及2017年实行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除了涉及国家机密、侦查调查等需要保密的特殊用途车辆之外,执行执法和执勤任务的车辆必须涂装醒目的统一标志。
2014年发布的《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指导意见》中的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及2017年实行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范》的第十八条内容。
停建与清理办公用房
自2013年7月23日起,各级党政机关在接下来的五年内,严禁以任何方式或借口新建任何楼堂馆所设施。对于那些虽已获得批准但尚未启动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必须立即停止施工。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的初始条款规定;2017年发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第十五条内容明确;同年实行的《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的第三条亦作出相应规定。
各级政府及党的机构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改建或扩建内部接待设施,亦不得对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出标准的装修或装饰,以及配置超出标准的家具与电器。
2013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第十五条第二项明确规定;2017年,《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的第五条亦作出了相应规定。
维修改造工程应着重于消除潜在的安全风险、恢复及提升使用性能,需严格遵守审批流程,切实执行维修改造的相关规范,坚决禁止进行奢华装饰。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同时,《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2017年第二十八条亦作出相应规定;另外,《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2017年第二十七条亦对此作出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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