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等关于继续实施机动车尾号限行的通告
- admin
- 202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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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西安市交通运输部门发布通告,决定持续执行工作日机动车尾号限行这一交通管理措施。
为了减轻城市道路交通的拥挤状况,推动城市交通的有序流动,降低机动车尾气排放对空气质量的负面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实施办法》、《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及《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市政府的批准下,决定在我市特定区域持续执行工作日机动车尾号限行的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2024年11月11日(周一)起至2025年11月7日(周五)期间,每日工作时段为早上7点至晚上8点实行限行措施。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不受限行规定限制;若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成为工作日,同样不执行限行。
二、限行范围划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西安绕城高速为圆心,向南延伸至终南大道、堰渡路、三星快速干道交汇处(不包括该点)的北部,以及西汉高速的东部、西柞高速的西部所形成的闭合区域;向北延伸至西咸北环线(不包括该线)的南部、延西高速的东部、西禹高速的西部所围成的区域。对于仅在本市高速公路上行驶,并未驶出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辆,将不实施限行措施,确保其通行自由。
三、每日仅允许两个车牌(包括临时车牌)的尾号(若尾号为字母,则按车牌最后一位数字确定)的车辆上路,具体限行规则如下:星期一禁止尾号为1或6的车辆行驶,星期二禁止尾号为2或7的车辆行驶,星期三禁止尾号为3或8的车辆行驶,星期四禁止尾号为4或9的车辆行驶,星期五禁止尾号为5或0的车辆行驶。
四、外埠机动车进入限行区域的,按本通告规定执行。
五、以下机动车不受限行措施限制:
(一)悬挂新能源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
校车、公交车辆、巡游式出租车、新能源背景下的网约出租车以及快速货运的出租车,还有座位数超过9座但不包括9座的大中型客车。
具备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营运资质证明、并涂装了特定标识的旅游和公路客运车辆;以及市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在车辆上贴有专用标识的快递运输车辆;还有经过民政部门批准,车辆上喷涂有“救助专用”或“西安救助”字样标识的专用民政救助车辆。
(四)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警车等,这些车辆上喷涂有统一的标识,它们包括行政执法车辆、防汛车辆、应急车辆、清障专用车辆,以及园林、环卫、道路养护等领域的专项作业车辆。
执行任务时使用的押运车辆、处理医疗废弃物的运输车、以及负责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调查的专用车辆。
(八)“使”、“领”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经行业主管机关批准,并在市级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登记,拥有由主管机关签发的《机动车绿色通行证》的“绿色通道”车辆——这些车辆主要用于运送新鲜的农产品,如蔬菜、水果、活水产品、活禽畜以及新鲜的肉类、蛋类、奶制品等——以及那些带有统一标识的粮油食品配送车。
六、公安交通管理、资源规划、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地铁运营、城市投资、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需深化构建城市智能交通系统,持续优化并扩充公交专用道的规划与布局,不断提升公交和地铁的运输能力及服务质量;加速推进慢行交通网络建设,合理规划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路线,科学增设公共自行车租赁站点并增加车辆投放,最大程度满足市民出行需求,全面提升城市交通的科学管理水平;全力以赴做好突发状况和恶劣天气下的道路交通应急响应工作。
七、生态环境部门需强化对空气质量指数的实时监控,严格对超标排放车辆进行监督检测和执法,致力于提升空气质量水平。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对于机动车的禁行或限行措施,必须严格依照既定规定进行操作。
九、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由公安、生态环境、交通等相关部门,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整改与调查处理。
公安交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应依据道路交通状况及空气污染等具体现实情况,对交通限行区域的划分、实施时段以及相关规定进行适时调整,并需提前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通告。
十一、各郊区县、西咸新区应依据各自辖区内的交通实际情况,依照本限行规定,发布相应的区域限行公告。
特此通告。
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6日
机动车尾号限行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措施空气质量改善法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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