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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冬季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禁行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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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冬季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禁行的

通  告

洛阳市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_限行_洛阳市冬季机动车限行通告

为确保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减少汽车尾气排放,有效提升城市区域空气质量,保障民众健康,同时增强道路通行效率,缓解交通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及《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2017洛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洛阳市2017年严格大气污染防治管控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市政府作出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在市区范围内实施机动车尾号限行政策。通告如下:

一、限行禁行区域:

(一)城市建成区范围包括:位于老310国道(不含此路)以南,郭寨立交桥(不含此桥)以北,二广高速公路(不含此段高速)以西,宁洛高速公路(不含此段高速)以东的区域。

伊滨区地域范围包括:位于伊河之南,不包含玄奘路,往北至掘丁路,同样不包含掘丁路,向西延伸,以及东至二广高速,亦不包含二广高速的区域。

老310国道小浪底专用线路口东侧至定鼎路口的这一区域,是货车禁止通行的区域。若货车确实需要通过,必须申请货车入市通行证,并按照规定的行驶时间和路线进行行驶。

二、限行禁行办法

限行对象包括所有悬挂“豫C”号牌的车辆(包括临时牌照)以及非新能源牌照的外地车辆,这些车辆均需遵守限行规定进入限行区域。

2、限行时间:每日早8时至19时。

车辆限行措施依照车牌号码末尾的阿拉伯数字执行,若末尾为字母,则参照字母前的数字。依照车牌尾号与日期的对应关系,依次实施限行。

车牌尾数为一和六的车辆,在12月6日、11日、16日、21日、26日以及31日这些日期内,将实行交通管制。

车牌尾数为2或7的车辆,在12月2日、7日、12日、17日、22日以及27日这些特定日期内,将实施交通管制。

车牌尾数分别为3和8的车辆,在12月3日、8日、13日、18日、23日以及28日这些日期内,将实施交通管制。

车牌尾数分别为4和9的车辆,在12月4日、9日、14日、19日、24日及29日这六天,将实行交通管制。

车牌尾数末尾为5或0的车辆,在12月5日、10日、15日、20日、25日及30日这些特定日期内,将实施交通管制。

过境货车按照绕行线路行驶,不受尾号限行禁行规定限制。

三、下列车辆不受限制

执行任务时,军队使用的车辆、警察部门的车辆、消防部门的消防车、医疗部门的救护车、工程救援车辆、负责道路清洁和降尘的特种车辆,以及各类专业作业车辆。

公共汽车和客运出租车(不包括租赁车辆),以及座位数达到12座及以上的各类客车。

(三)两轮摩托车。

四、其他规定

对于违反机动车限行规定而搭载危急病人的车辆,经核实情况后,可免于处罚;而用于婚丧嫁娶的车辆,则需提前一日通过拨打“122”免费电话进行登记,并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上行驶,同时严格禁止遮挡车牌。

持有市区通行证的货运车辆,除了需遵循2016年8月11日发布的《洛阳市公安局关于城市区货车限行和黄标车禁行的通告》的规定,还必须服从本规定的约束(但运输民生必需品如煤炭、电力、油气,以及新鲜水产和蔬菜的运输车辆则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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