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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口右转30米才见禁行标志,近6000车主中招,法院判决撤销处罚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发布新闻(记者刘言),一个路口,车辆行驶30米后,才出现“禁止驶入”的交通标志与标线,不到2年时间,高达5814车次因该情况被监控抓拍,法院判定行政处罚决定明显不当,予以撤销,还向交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要求优化交通标志设置,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施行十周年典型案例中的一个例子。

有这样的情况被展现出来,重庆市地区的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也就是所谓的“綦江交巡警支队”,在某一处呈现为丁字形状的路口位置,当车辆朝着右转方向行进最终进入某一所小学的这个行进路段时,可以看到,该行进路段的前方以及右侧这两个方位,均没有设置“禁止右转”这类的标志,然而呢,在车辆进入到这个右转道大概30米的地方,此处道路的左侧位置可以看到设置了“禁止驶入”的交通标志,并且在地面上也设置了交通标线 。

2018年6月16日,秦某某驾驶着小型轿车,在那个丁字路口右转了,接着行驶了30米,之后呢,道路左侧出现了“禁止驶入”的交通标志呀,同时地上也出现了“禁止驶入”的交通标线呢,秦某某处于一种进退两难的状况,于是就驶入了禁行路段。

从前,某个特定年份的7月5日,綦江交巡警所在支队作出了简易程序的处罚相关决定,此决定认定秦某某驾驶着小型轿车,于某小学路段达成了机动车逆向行驶这般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内容,基于此决定给予200元罚款、记3分的处理举措。秦某某对此心怀不服,遂向綦江区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綦江区公安局最终维持了前面所陈述的处罚决定。

按照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反映出,在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起到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这段期间,涉案路段的抓拍设备总共抓拍了五千八百一十四车次。随后秦某某发起了行政诉讼,诉求是判决撤销前面提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行政复议决定,。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作出一审判决,该判决驳回了秦某某的诉讼请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9月撤销了一审判决,且判决撤销了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生效裁判认定,按照规定,交通标志通常情形下应被放置在道路行进方向右侧或者车行道上方,也能够依据情形放置在左侧,或者在左右两侧同时进行放置。遂此,綦江交巡警支队把案涉禁行标志安置在道路左侧,契合规范。然而,交通标志标线设置除了理应契合相关规范以外,还要考量相关通行设计的合理性等诸多因素。

法院觉得,秦某某驾驶车辆来到那个丁字路口时,路口前方以及其他对应的位置不曾设置“禁止右转”之类的相关提示标志。在这种情形下,一般常人的反应是这儿能够右转,既然能够右转,右转之后的道路通常状况下都是能够通行的。本案当中綦江交巡警支队虽说把禁行标志设置在了禁行道路的起点处,可是却没有在起点位置之前的恰当位置设置相应的提示标志,从而使得机动车驾驶人驶入顺行路段后,容易越过禁行道路,导致违章。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该路段出现了高达5814车次因同一行为被监控抓拍的情况,结合这一事实,法院判定该处的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存在不合理的地方。

判决生效之后,人民法院给相关交通管理部门发送了司法建议,交通管理部门积极去优化交通标志设置,将该路段因为交通标志设置不合理致使的交通违法频繁发生的问题给彻底解决了,达成了“办理一案,规范一事,指导一片” 。

清华大学教授何海波持有这样的看法,监督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促使达成良好治理状态,乃是行政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的关键职能所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作出规定,针对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能够判决予以撤销。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尽管契合法律法规条文的字面意思,然而却违背了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实质,给人造成了严重损害后果或者带来了重大不便状况的,那般便属于明显不当的情形范畴。

何海波表明,在该案里面,禁行标志被设置于禁行道路的起始点,而恰恰在起始点位置之前的恰当位置并未设置相应的提示标志,如此一来,使得机动车驾驶人在驶入顺行路段之后,极其易于越过禁行道路,进而造成违规。此路段在将近两年时长内出现高达5814车次因同类行为被监控抓拍了的那样的事实,证明该处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明显不恰当,“法律不会强人履行无法做到之事”,法院应该能够判决撤销机动车驾驶人由此而受到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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