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大常委会通过高污染车辆整治决定,9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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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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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强化市中心区高污染车辆整治的决议》经唐山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9年8月30日正式发布,并自2019年9月3日起正式实施。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市中心区高污染车辆专项整治的决定
为深刻落实国家领导人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以及党的十九大战略部署,全面执行市委第十届七次全体会议关于打造高质量发展示范区的战略安排,我们决心以更坚定的意志、更严格的标准、更有效的措施和更强大的力量来治理机动车排放污染,推动市中心区空气质量实现持续性和根本性的改善,全力打好蓝天保卫战,确保公民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决定。
本决定中提及的高污染车辆,特指那些在我市完成注册并登记的,排放标准未达到国四标准或存在明显尾气烟尘的柴油货车,以及排放标准为国二及以下(包括国二)的机动车辆。对于在市中心区域行驶的外地牌照车辆,也应按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项决定所指的市中心区域禁止和限制行驶的区域,具体包括大庆道(包含在内)——开越路(包含在内)——南湖大道(不包括从开越路至荷花南路的路段,但包含荷花南路至唐丰南路的路段)。
原名唐安南路
唐丰南路(包括其原名唐安南路)——唐丰北路(包括其原名唐安北路)——大庆道(包括其内)所围成的区域。
第四条规定,严禁高污染车辆驶入市中心规定的禁止和限制通行区域。然而,在执行工程救援和特殊任务时,这些特种车辆是允许在禁限行区域内通行的。
第五条,市政府依据国家及省级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导向,结合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需求,有权对高污染车辆的界定范围进行适时调整,同时扩大市中心区域的禁止和限制行驶区域,并确保这些调整措施及时向公众公开,并向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备案报告。
市政府需牵头编制市中心区域高污染车辆治理方案,并构建相应的监控管理系统。
积极倡导广泛运用高品质车用燃油以及环保型车用能源,同时加速推进机动车用天然气加气站和充电、换电站的建设进程。
加强对车用燃料品质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增强市中心区域公共交通、环卫作业、邮政服务、出租车、上下班通勤以及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中新能源车型的应用比例。
第七条规定,生态环境部门承担机动车的禁限行数据审核、冒黑烟车辆的非现场证据收集以及现场监督检查的任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着对高污染车辆进行路检、非现场处罚、规定禁限行区域以及发放通行证的职责。
交通运输部门承担着对重型柴油车超载、超限装载的检测职责,对进出市区关键路口进行管理,并对排放高污染的营运车辆进行治理和淘汰。
发展和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邮政等相关部门,遵循“推动发展需同时关注环境保护、生产活动亦需兼顾环保、各行业运营亦须重视环保”的方针,对本系统及行业内重点用车企业实施监督和治理职责。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承担着对机关及事业单位中高污染排放车辆进行淘汰的责任。
第八条,市政府需实施经济补偿、使用限制、强化监管执法等策略,以推动加速淘汰旧柴油车和燃气车;对于符合强制报废条件的车辆,应依法执行强制报废程序;同时,设立与柴油货车淘汰更新相挂钩的新能源车辆运营补贴体系,并制定实施便捷通行政策。
第九条规定,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需严格执行重型柴油车燃料消耗量的限制标准,对于未达到规定限值要求的新车型,严禁其进入道路运输领域;同时,要严格执行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并积极推广使用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
第十条要求商务、公安交通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加强对于油品生产、销售、储存及使用各环节的监管力度,坚决惩处生产与销售不合格油品的行为,对于触犯刑法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需加强市中心区域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及使用,对于市中心区域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环卫车辆、邮政车辆、出租车、通勤车辆以及轻型物流配送车辆,应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需强化通行证的发放管理,严格限制向那些从事道路运输且排放污染物严重的企业或车辆发放通行证。
市人民政府需增强对高污染车辆专项治理的科技执法财政支持力度,确保安装所需设备和标识的资金充足。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需将高污染车辆信息全面输入电子警察系统,并运用视频监控、车辆行驶路径分析、系统自动发出警报等方式,对路面执法人员进行实时调度,实现联动执法、现场查扣,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规定,生态环境部门所设的重点企业出入口监控设施及冒黑烟车辆捕捉装置,需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电子警察系统相连接,自动识别出高污染车辆,依法收集证据,进行非现场处罚,确保对高污染车辆实现全天候、全范围的管控。
第十六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需加强禁行标志的设置工作,力求完善,以确保最大程度地减少和防止高污染车辆违反相关禁限行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以及交通运输部门等相关部门需完善高污染车辆联合执法体系,对排放超标、冒黑烟以及未按时进行检测的高污染排放车辆,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检测和收集证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处罚,交通运输部门则负责监督车辆进行维修。对于排放超标且未按规范进行维修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以及交通运输部门将对其进行监管,并将其车型、车牌、所属企业等详细信息公布于众,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或处罚。
第十八条规定,生态环境部门需对车辆停放区域及关键单位进行规律性及非规律性的监督检查,并对超标车辆进行查处。对于违规行为集中的单位,依法实施处罚,同时进行公开揭露,并将其纳入企业的环保信用评价体系中。
第十九条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相关部门需增强联合执法检查的强度,针对排放超标等违规行为,依照法律进行严厉的处罚。
第二十条规定,新闻机构需增强宣传攻势,充分运用舆论导向功能,迅速对舆情进行评估和分析,针对公众关心的焦点问题作出回应,构建积极的舆论氛围,并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支持对高污染车辆的整治工作,同时加强监督。
第二十一条规定,若生态环境、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开展高污染车辆专项整治行动时,出现滥用职权、疏于职守或徇私舞弊等行为,将依法受到行政处分;若其行为触犯刑法,则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规定,市政府需加强监督与考察,对于那些行动敏捷、手段得力、成效显著的部门,应予以表彰;而对于那些工作拖延、问题凸显、成效欠佳的部门,则应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指正,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需强化对相关法律规章及本决定执行状况的监督审核,通过实施执法审查、采纳专项工作汇报、进行专题质询、安排人大代表进行考察等多种手段来实施监督。
第二十四条规定,各县级市、县以及区可根据本决定的相关内容,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针对高污染车辆的专项治理行动。
第二十五条 本决定自2019年9月3日起施行。
高污染车辆整治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蓝天保卫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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